辽宁省2013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中国暖通空调网2014-02-10

       一、供热基本情况
 
      (一)城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面积、集中供热方式情况
 
       全省城镇建筑总面积10.2亿平方米,城市集中供热总面积8.71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6.70亿平方米,占全省供热总面积的77%,公共建筑面积为2.01亿平方米,占全省供热总面积的23%。电联产供热面积3.60亿平方米,燃煤锅炉供热面积4.31亿平方米,燃气锅炉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其他7037万平方米。
 
      (二)集中供热能耗以及占本地区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供热能力、供热总量等情况
 
       集中供热能耗为2439万吨标煤,占社会总能耗的18%。供热总量上,蒸汽1560万GJ、热水3.05亿GJ。
 
       二、供热计量改革法规制定情况
 
      (一)供热计量法规制定情况
 
       按照《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及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相继制定、转发、下发了《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辽宁省推进集中供热计量实施意见》、《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要求各市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作为推进城市节能减排的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实施计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为落实天津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厅党组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姜伟新部长、仇保兴副部长的讲话精神,研究分析了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全面落实,坚决完成既改任务”的工作要求。2010年5月底转发了国家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制定和30%基本热价调整情况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要求,2010年10月同省物价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支持。沈阳、大连、本溪、丹东、铁岭、盘锦、葫芦岛等9个城市出台了“两部制”热价收费办法,基本热价均按30%执行,基本取消了面积上限。同时,按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定期及时向热用户告知用热量等情况。
 
      (三)“两个不得”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机制建立情况
 
       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供热计量技术规程》有关强制条款规定,下发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建设中推行供热计量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在民用建筑中强制推行供热计量系统。一是凡是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及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凡不按热计量系统进行设计和不安装经首检合格热计量系统的,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二是已经竣工的节能民用建筑,凡是实行集中供热、未设计安装供热计量系统的,要制定计划,分期进行供热计量系统改造。三是要求各级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四是开展督查,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及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国家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及组织体系情况。
 
       截至2012年底,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5397万平方米,今年国家分配给我省改造任务为1150万平方米,截止到目前已经完成了1048万平方米,地方财政共配套资金2.4亿元。为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分解下达改造任务。根据各市集中供热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对建设部下达给我省的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任务进行了认真分解。二是狠抓工作落实。我们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要求各市按照省下达的任务目标,做好本地区任务分解和项目落实工作,编制具体改造计划。三是积极有效的下拨改造资金,截止到目前已经分配2013年既改国家奖励资金2.48亿元。四是加强工作指导。制定《辽宁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的工作目标、改造内容、主要工作步骤、保障措施和要求等内容,指导全省既改工作开展。五是做好改造项目能效测评。在6月份组织专门会议督促各市、县开展能效测评和验收工作,目前全省2011、2012年的改造项目已经完成能效测评的核量工作。
 
      (五)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各市供热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制定了供热单位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实施细则。要求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必须执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督促供热单位对计量表主动依法申请计量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热量表不得使用,对后续检定不合格或者不满足要求的热量表,由供热主管部门督促供热单位予以及时调换。
 
      (六)供热计量技术标准完善和执行情况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供热计量技术导则》相关规范和要求,制定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系统技术规程》,进一步完善了供热计量技术标准,并按规程要求执行。
 
      (七)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了热量表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的后续监管力度,对不满足要求的企业依法查处;并定期对热量表经销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要强化进口热量表的型式批准和销售前检定的检查工作,对销售无证或假冒伪劣热量表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严格实施对热量表安装使用前的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热量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同时,为加强供热单位选型、采购、管理计量和温控装置工作,我们对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目前,供热单位在热表和温控装置采购时,必须选择已取得《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在我省登记备案的产品。
 
      (八)热源、热力站、管网节能及计量改造情况
 
       我们要求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必须安装热量表、气候补偿器,变流量调节装置,管网设水力平衡装置。达不到要求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进行改造。目前,各市实行供热计量的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管网均已改造完。
 
      (九)供热计量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情况
 
       印发了《辽宁省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各市均编制了计量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等。如大连市编制了《大连市“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十)供热计量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
 
       省和各市政府均建立了考核机制,把建筑节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和供热计量改造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纳入到省政府组织的“绿叶杯”竞赛活动,作为重要竞赛内容。
 
       三、供热计量收费实现情况
 
      (一)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2526.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064.4万平方米、公建1462.2万平方米。
 

      (二)当年新建住宅建筑面积3602万平方米,其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面积347万平方米。其中实现收费面积53.2万平方米。
 

      (三)当年新建公建建筑面积1741万平方米,其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面积110万平方米、实现计量收费76万平方米。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5397万平方米,其中实现计量收费710.8万平方米。
 

      (五)既有公建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102.7万平方米,其中实现计量收费75万平方米。
 

       四、供热计量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供热收费制度改革进展缓慢。目前,全省还有10个地级市未实行“暗补”变“明补”。其主要原因:辽宁省是东北老工业基地,破产倒闭、特困企业较多,买断、并轨失业人员和企业离退休人员难以从工资中领到采暖费补贴,这部分人员大多数目前是依靠失业救济金和退休金维持基本生活,如采暖费补贴落实不到位,易造成社会不稳定。二是按热计量收费政策出台滞后,影响供热计量改革的推进。目前全省多数城市未制定出台按热计量收费标准等相关政策。三是供热企业成本倒挂,影响供热计量收费推广。由于煤、水、电等价格的上涨,热计量装置维护管理费用(计量表的检测、设施维护、人员工资)等增加了供热成本,计量热价与成本间倒挂,客观存在价格偏低导致政策上的亏损,价格过高居民意见大,造成社会不稳定,与面积收费相比,供热企业少收入,造成使供热企业按计量收费积极性不高;四是个别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改造工作认识不到位,对供热计量改造工作有抵触情绪,积极性不高;另外,改造资金短缺是影响热计量改造工作的主要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的计划
 

       下一步我省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山东日照会议的要求,下一步我省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按照今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未制定“两部制”热价和未完成“暗补”变“明补”的市要本着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继续推行供热计量改革,确保供热计量改革在我省全面实施。
 

      (二)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建设。全省城市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要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和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在新建过程中,各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部门要严格评审验收,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作的落实,做到不欠新帐。新建建筑未安装供热计量设施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销售使用。
 

      (三)完善供热计量监管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制定供热单位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供热计量器具的实施细则,建立计量装置安装与计量收费衔接机制。同时,要做好供热计量产品质量监管,建立企业监管档案,依法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开展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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