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3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中国暖通空调网2014-02-10

       一、供热基本情况

       全市总供热面积约7.31亿平方米,其中居民供热面积约5.33亿平方米,供热单位1547个,锅炉房3882座。城市热网供热面积约1.84亿平方米,区域燃煤供热面积约1.76亿平方米,区域燃气供热(含壁挂炉)面积约3.63亿平方米,电锅炉及其他供热面积约901万平方米。全市供热能耗约1000万吨标煤,占社会总能耗约17%。
 

       截至上采暖季,我市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已达8256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3252万平方米、公建5004万平方米。今年我市有6000多万平方米既有建筑实行了计量改造,还有新建建筑约3000万平方米,都将按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开展情况
 

       北京市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以来,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和工作会议精神,一手抓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管理,一手抓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特别是2012年住建部召开了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之后,我市着重深入抓好供热计量改革落实工作。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将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列入北京市地方法规。市政府令《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和市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均对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进行了规定,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明确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
 

       (二)制定了供热计量收费价格。北京市在2006年制定了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收费价格,2008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调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现行按面积收费的居民供热价格,于2010年制定了居民供热计量收费“两部制”价格。
 

       2013年经北京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13-2014年采暖季起,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113〕1654号)规定,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元/千瓦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本市居民热计量价格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8号)规定,其中燃煤锅炉基本热价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基本热价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基本热价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为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目前,我市供热主管部门正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着手进一步开展居民供热价格研究,我们将认真分析面积收费和计量收费供热成本,总结热计量收费经验,对两部制热价进行完善。
 

       (三)加强监管,落实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对新建和节能改造建筑要同步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是北京市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此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2号),对《北京市建设和房屋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程序性规定》中“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部分程序性规定进行了调整,将供热单位引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上采暖季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质监局联合发布了《居住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T942-2012),确保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到位。市区两级规划、建设、市政市容、质监部门各负其责,在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供热运行、供热计量器具管理等环节加强监管。2012年10月,市区两级建设、市政市容、质监等部门对各区县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设施安装和计量收费情况联合开展了专项检查。
 

       (四)制定了财政补助政策,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市市政市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部门分别制定了既有非节能和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补助政策,全面启动了改造工作。对于既有非节能住宅,将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热计量改造与水电气热管线改造、小区环境整治一并进行,市财政对于综合改造补助100元/平方米;对于既有节能住宅的热计量改造,经过财政评审后,市级财政将补助标准由6.3元/平方米提高到10元/平方米。上述两类住宅的改造费用,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并参照市财政补助标准按1:1比例配套。另外,市区两级公共机构的供热计量改造也在抓紧进行,改造费用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明确供热单位在热计量装置选购方面的决定权。对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部分程序性规定进行完善、调整,从制度设计上确保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对于新建建筑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采取经济惩罚措施,取消供热单位的供热财政补贴。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热计量版),并委托市供热协会制定了供热计量装置推荐目录和热计量装置销售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单位、热计量生产销售单位责任,明确了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装置、室温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和维护。市政市容委会同质监局,督促热量表生产供应单位对已销售安装的热量表运行状况进行跟踪,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热量表要求及时维修更换。
 

       (六)不断完善供热计量地方标准体系。2000年制定了地方标准《新建集中供暖住宅分户热计量设计技术规程》,要求新建住宅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将安装热计量装置作为强制性条款执行。2010年制定了《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2012年,发布了《居住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1/T942-2012),制定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技术和服务要求》;2013年制定了《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发布《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逐渐完善北京市供热计量技术标准体系。
 

       (七)严把质量关,抓好供热计量器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检查加强对热量表的计量监管,强化对在用热量表的检定管理,重点查处热量表未经首次检定就安装使用的违法行为,为供热计量改革提供技术保障。在2013年8月组织开展的热量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中,通过检查继续加强对热量表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热量表经销、进口和修理企业进行登记建档;对不能持续保证与制造许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和违法、违规销售的企业,依法予以严肃处理;督促供热单位建立、完善供热计量管理制度,健全供热计量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对在用热量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抓好源头管理,对计划安装热量表的供热单位热量表首检工作进行指导。
 

       2013年,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了热能(量)表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抽查到我市9家热量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经检验,全部合格。
 

       (八)着力推进供热节能改造和设施改造,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打基础。近年来,我市累计有7200万平方米供热面积实施了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应用了烟气余热回收、气候补偿、水力平衡、分时分区供热等节能技术。更新改造了1500多个小区的老旧供热管网,解决了供热管网超期运行、老化腐蚀、跑冒滴漏、耗能严重等问题,同时改善了居民室内采暖质量。远郊区县已建成30余座大型集中供热中心,替代了高能耗、高污染的小型分散锅炉房。节能改造项目形成规模效应后,节能效果越来越明显。
 

       (九)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市政府专题审议全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并印发了《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明确了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资金筹措渠道、工作任务和部门分工。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责任书,将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分解下达至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对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进行了部署。2013年我市组织对全市供热管网现状进行了基础调研,编制完成了《北京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规划》
 

       (十)量化考核供热计量工作,纳入本市绩效考核体系。供热计量改革对于供热和建筑节能的推动作用巨大,市政府已将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纳入到区县政府绩效考核、节能专项考核、环境建设专项考核等考核内容,通过对各区县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量化考核,督促落实热计量改革任务。
 

       三、供热计量改革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是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关键。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供热计量和供热节能减排工作,市领导也多次就供热计量改革做出相关指示。市政府督查室对此项工作专项督办,并将工作简报定期报告市领导及区县政府。由于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复杂,涉及到价格、财政政策,以及规划设计、建筑节能、计量装置管理、供热管理等方方面面,需要政府各部门统筹协调,共同参与。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作为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建立了工作协调机制,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把供热计量以及节能改造摆在了突出位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资金投入,有力保证了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
 

       (二)不断完善和创新管理机制是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的保障。
 

       如何坚持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可持续的推进,这是我们在深入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在源头上,强化了供热单位在供热计量收费方面的主体责任,制订了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位要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的专项合同,明确供热单位在热计量装置选购方面的决定权,并要求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对不按要求安装计量装置或不合格的,不予验收通过;在计量装置的选用上,严格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落实热量表首检制度,实行产品供应商承诺制和动态管理;在计量系统改造的实施上,实行计量装置供应商总负责制;在计量改造项目的验收上,严格按照《北京市既有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必须具备供热计量数据的传输功能;在计量收费管理上,对于新建建筑不执行供热计量收费的,或既有建筑下达供热计量改造任务不实施改造的,采取了取消供热单位的供热财政补贴的经济手段。这些机制的建立为持续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收费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以供热计量改革为抓手是实现供热节能减排和提高供热保障能力的重要途径。
 

       供热计量改革虽然任务艰巨,但也为供热行业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各级政府的重视、政策资金的倾斜、多部门的合作与支持,为我们解决供热历史遗留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一方面,通过节能暖房、计量改造、管网改造提高供热保障能力,转变了供热单位的服务理念,主动把“用热的权利交给老百姓”,为实现高效节能和按需供热创造了条件,也为构建和谐供暖的局面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通过计量改造、系统节能改造解决了室温调控和系统调控问题,提高了行业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为全面提高供热系统的运行效率和供热质量提供了重要手段。
 

       四、“十二五”供热计量目标和进度完成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
 

       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加快供热计量改革,新建建筑及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既有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完成1.5亿平米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继续完善管理机制,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计量收费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开发单位、供热单位、居民等多个利益主体,涉及到节能减排和民生保障两大任务,需要部门联动,共同推进。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热计量收费管理体系和财政激励性政策,充分调动供热单位的积极性,促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深入开展。同时,强化供热计量对于建筑节能的推动作用,研究完善建筑节能长效机制,将建筑在实施热计量收费后的能耗作为考核建筑节能的指标,促进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开展。
 

       不断创新方法,建立供热计量收费管理体系。供热计量收费既是一项新型的计量技术,又是一项全新的收费管理方式,还需要依靠供热单位在计量收费的实践中加以摸索新的管理方法。我们要总结近几年来计量收费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优化供热计量技术路线,着力解决在计量过程存在的问题,将能源服务管理引入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加强供热计量装置质量和计量结算管理,建立并完善供热计量收费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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