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供热期计量收费标准公布

来源:贵阳网 2015-05-08

       实行计量热费是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4月29日,兰州市物价局、市城乡建设局公布了2014-2015年供热期的计量收费标准,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同时,也公布了非居民天然气和燃煤集中供热用户的计量热费。
 

       据“兰价办发[2015]42号”文件决定,经过几年的试点,对我市实行集中供热、达到节能要求、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并满足计量收费技术要求的居民住宅和非居民住宅建筑,于2014年-2015年供热期开始全面实施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现行面积热价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的用热量结算热费,需退还或补收热用户的热费,在供热期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完成。因此,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局共同下文,公布了2014-2015年度计量热费。
 

       经过核算,我市2014年-2015年度居民集中供热计量热费为47.43元/吉焦。
 

       非居民天然气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74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101.51元/吉焦。
 

       非居民燃煤集中供热:办公、教学、医院计量热价为66.41元/吉焦;宾馆、饭店、招待所计量热价为77.79元/吉焦;商业营业性用房、厂房、礼堂计量热价为87.28元/吉焦。
 

       热用户因私自改动供热设施等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热用户承担所超费用。因热用户、供热企业双方原因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经技术、仲裁部门确定后,双方可按责任大小协商确定所超费用比例。供热企业因企业技术问题造成热流量表读数异常偏高,由供热企业承担所超费用。
 

       确定供热收费方式为计量收费的建筑,对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30%的基本热费。执行按面积收费的建筑,经申请获准暂不用热或暂停用热的用户收取10%的户间传热热用费(过热费)。各供热企业需严格按照规定分别执行。
 

       供热计量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简单地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就是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目前国内供热计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热分配计法、户用热量表法、流量温度法、通断时间面积法和温度面积法等。
 

       吉焦是用于供热中按流量计费的热量单位,一个吉焦也就是10亿焦耳。用符号GJ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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