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新版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来源:湖北日报2013-09-04

         93,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最新出台的《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以加强省供热价格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利益。此前执行了10年的《湖北省供热价格管理办法(暂行)》(简称“暂行办法”),同时被废止。

    新办法新在何处?

    调整居民供热价需举行听证会

    新办法规定,供热企业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整价格时要进行成本监审,热力企业应如实提供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并出具相关账簿、文件、资料等。而供热企业提出调整价格申请时,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按国家法律、法规正常经营情况下,价格不足以补偿成本;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

    如果因燃料价格下跌、供热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

    与暂行办法不同,新办法明确规定,制定和调整居民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物价部门制定、审批供热价格,需充分考虑用热户承受能力,并有利于规范供热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而供热企业若只对一个固定用户供热,其供热价格可由双方按作价原则和办法协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利润不高于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

    新办法规定,供热价格由供热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其中,利润是指供热企业应当取得的合理收益,按资本金利润率计算,一般不高于同期国家长期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资本金数额,一般按热力工程总投资的20%计算。

    新办法同时对供热成本所包含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界定,并对供热财务费也给出了具体的计算公式。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称,暂行办法2002年出台,已使用了10年,不适应当前供热市场。比如,目前光是武昌地区,就有接近30个小区、数万家庭在消费集中供暖。为了更好地让供热市场良性运转,省物价局根据《价格法》、《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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