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申请停热办理 4种情况不能申请

来源:东北网2013-09-02

         近日,哈尔滨市部分小区陆续贴出收缴2013-2014年热费的通知。记者从市物业供热集团和多家大型热企了解到,为方便市民缴费,目前多家热企已与银行合作开通了银行代收热费服务。同时,提醒准备办理停热的用户,应于920日前向所属供热单位递交书面申请。

    据市物业供热集团介绍,为方便市民缴纳热费,今年该集团通过与农行和哈尔滨银行合作,使该集团用户可就近到两家银行的营业网点缴纳热费。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以及《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本年度哈尔滨市供热期从1020开始,对于实行分户供热后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居民有停热需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市供热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停止用热的用户要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即热能损耗费。目前哈尔滨市按总热费的20%收取。

    4种情况不能停热

    1.非分户供热用户;

    2.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即:新房入户一年内,主要是为了掌握住户设施是否完好,便于出现问题维修;

    3.供热开关大多在一楼和顶楼,不允许这两个楼层办理停热;

    4.靠冷山的房屋不允许办停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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