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家用中央空调设计规范(一)

来源:未知2012-03-16

1.0.1为保证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地区新建与扩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舒适性要求为主,制冷量在7-80kw的家用(商用)中央空调的设计。改建工程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1.0.3家用(商用)中央空调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l家用(商用)中央空调
   主要用于居住和公共建筑中,以满足舒适性为目的,制冷量在7-80kw范围内,带集中冷热源的空调型式。
2.0.2空调风系统
   空气经冷热、过滤等处理的送回风系统。
3 设计参数
3.1 室外气象参数
3
.1.1冬季空调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一天的日平均温度。
3.1.2冬季空调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3.1.3夏季空调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3.1.4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3.1.5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3.1.6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7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3.1.8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3.1.9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暖通空调气象资料集》中“室外气象参数”采用。
3.2 室内空气质量
3
.2.1冬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18- 22℃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4m/s
   当无辅助热源时,冬季室外空调计算温度采用5℃。
3.2.2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房间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1.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2.辅助房间,不宜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              25℃
     更衣室             23℃
     托儿所、幼儿园、医护室     20℃
     盥洗室、厕所          12℃
     办公用室            16℃
3.2.3夏季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温度            24-28℃
    相对湿度不大于       65%
    人员经常活动范围内风速   不大于0.5m/s
3.2.4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不小于20m3/(h·人)。
3.2.5室内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浓度应符合《室内空气中可吸人颗粒物卫生标准》(GB17095)的规定,不应大于0.15mg/m3
3.2.6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传播至住宅主要使用房间的噪声级应不大于46dB(A)。
4 空气调节
4.l 负荷计算
4
.1.1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冷负荷指标估算确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可采用分项简化计算方法进行,分项内容包括围护结构、人员、设备、灯光、食物和新风(或渗透风),其中国护结构负荷项可按经验指标估算确定;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均应对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逐时冷负荷计算。
4.1.2逐时冷负荷计算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
4.1.3空调房间或区域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l.4空调系统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按各空调房间或区域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4.1.5对间歇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充分考虑建筑物蓄热特性形成的负荷。
4.1.6对能单独使用空调的房间,在选择空调末端设备时,应考虑邻室不使用空调时形成的负荷。
4.1.7空调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可参考夏季冷负荷的数值,乘上经验系数决定。
4.2 系统设计
4
.2.1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分别设置空调风系统:
1.使用时间不同的房间;
2.温度基数要求不同的房间;
3.空气中含有异味、油烟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房间;
4.负荷特性相差较大及同时分别需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或区域。
4.2.2当房间舒适度要求较高时,宜采用各个房间可进行室内温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
4.2.3对于舒适度要求较高、人员较长时间逗留的场所,应采取保证新风量的措施。
4.2.4有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变频或具有节能效果的变容量控制的空调系统;变频设备产生的高次谐波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4.2.5采用分体多联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空调系统中,具有需同时分别供冷与供热的房间时,宜选择带有热回收的、能同时供冷与供热的空调系统;
2.同一空调系统的规模、制冷剂管道最大长度。设备之间的最大高差、运行工况范围等,应符合设备性能的规定;
3.选择设备时,应根据室内外设计温度、制冷剂配管长度。室内外机的标称冷热量及该设备技术参数等进行计算修正;
4.空调系统制冷剂管道的管径、管材和管道配件应按生产厂技术要求选用,系统自控设备、制冷剂分配器等主要配件,均应由生产厂配套供应。
4.2.6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循环水水温直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的冷却设备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决定采用闭式或开式冷却水塔;当采用开式冷却水塔时,宜设置中间换热器,由相互隔离的闭式循环水系统与开式冷却水系统组成;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建筑物冬季白天和夜间负荷特性、系统可回收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4.2.7设有排风的空调系统,宜设置新风与排风系统的热回收装置。
4.2.8空调水管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循环系统,并应考虑水的温度变化引起的热膨胀问题。
4.2.9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冷却塔的进、出口水温和循环水量,在夏季空调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应满足制冷机的要求;
2.采用旋转式布水器的冷却塔,运行时应有保证冷却塔冷却水量的措施;
3.冷却塔应放置在通风条件良好、远离高温和有害气体的地方,并应避免漂水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符合防火要求。
4.3 空气处理与分布
4
.3.l空调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经过滤处理。
4.3.2空调房间的空气分布,应根据室内温度参数、允许风速、噪声标准和空气质量等要求,结合房间特点、内部装修及设备散热等因素综合考虑。
4.3.3高大空间的空调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空调负荷必须通过计算确定;
2.应注意气流组织的合理性;当采用侧向送风时,回风口宜布置在送风口的同侧下方;当采用双侧送风时,两侧相向气流尚应在生活区或工作区以上搭接;侧向多股平行射流应互相搭接;
3.应尽量减少非空调区向空调区的热转移,必要时,应在非空调区设置送排风装置。
4.空调系统的夏季送风温差,当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不宜大于10℃;当送风高度大于5m时,不宜大于15℃。
4.3.4空调房间的空气循环次数不宜小于5h-1。
4.3.5送风口的出口面风速,应根据风量、射程、送风方式、风口类型、安装高度、室内允许风速和噪声标准等因素确定。
4.3.6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或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地点;采用侧送风时,宜在送风口的同侧;条件允许时,可采用集中回风或走廊回风,但走廊断面风速不宜过大。
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宜按表4.3.7选用。
表4.3.7回风口的面吸风速度
回风口位置
吸风速度(m/s)
房间上部
4.0-5.0
房间下部
不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3.0-4.0
靠近人经常停留的地点时
1.5-2.0
用于走廊回风时
1.0-1.5
5 设备、管道与布置

5.1 一般规定
5
.1.1设备及管道材料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条例和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定。
5.1.2空调和通风系统的送、回风、排风管道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上海市《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执行。
5.2 设备、材料选择
5
.2.l应优先选用符合下列条件的空调设备:
1.采用环境污染小的能源;
2.采用环保型制冷剂;
3.能源利用效率高。
5.2.2风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采用复合材料风管时,其覆面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内部的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B1级,且对人体无害的材料。
5.2.3矩形风管的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宜大于4:1。
5.2.4冷凝水管宜采用U—PVC管。
5.3 设备、管道布置
5
.3.1家用中央空调的室外机必须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严禁采用钢支架和膨胀螺栓墙体安装。
5.3.2道路两侧建筑物安装的空调设备,其托板底面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低于2.5m。
5.3.3空调室外设备出风口的(冷、热)气流禁止朝向相邻方的门窗,其安装位置距相邻方门窗不得小于下列距离:
1.制冷额定电功率≤2kw的为3m;
2.制冷额定电功率>2kw,且≤5kw的为4m;
3.制冷额定电功率>5kw,且≤10kw的为5m;
4.制冷额定电功率>10kw,且≤30kw的为6m。
5.3.4空调冷凝水管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当凝水盘位于机组内负压区时,冷凝水出水口处必须设置存水弯。
5.3.5空调冷凝水水平管道应沿水流方向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
5.3.6外墙面上的空调冷凝水管应有组织地排放。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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