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实施细则
来源: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1-01-13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方案的审定、建筑施工图面积的复核以及规划竣工核实阶段建筑面积、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各县区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条 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任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本计算规则进行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的计算。如实申报送审材料,不得随意虚构建筑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建筑密度计算
独立建筑以建筑底层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进行建筑密度计算,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则执行:
1.利用地下室、半地下室顶板进行绿化的情况。若种植土层深度0.5米及以上时,以覆土面上的建筑底层投影面积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若种植土层小于0.5米时,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2.室外楼梯、室外自动扶梯且其下部无围护结构、无围护设施或柱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密度;若有围护结构或有围护设施或柱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3.室外台阶原则上不计算建筑密度。若室外台阶下具有建筑功能空间且可计算建筑面积时,按室外台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4.室外有顶盖及立柱的廊道、门廊、门厅、阳台、雨蓬、建筑之间的连廊等,按立柱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建筑之间的架空连廊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5.建筑有出挑时,出挑部分的出挑净高距室外地坪1.2米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全面积计算建筑密度;出挑部分的出挑净高距室外地坪1.2米及以上且不高于3.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密度;出挑部分的出挑净高距室外地坪3米及以上的,不计算建筑密度。
6.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顶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出入口坡道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密度。
7.与建筑物相连接的采光井(不论是否有顶盖)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独立设置的有顶盖的采光井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密度;独立设置且无顶盖的采光井不计算建筑密度。
8.骑楼有柱时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骑楼无柱时参照本条第5款规定计算建筑密度,过街楼的底层为开放公共空间或建筑物通道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9.体育场按底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扣除运动场跑道外边线围合的面积后计算建筑密度。
10.落地的附墙柱、装饰性幕墙、外墙装饰等按其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密度。
第四条 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计算
建筑面积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并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特殊情况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地上建筑物(含建筑物顶部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1.2米及以上且不高于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1.2米以下的不计建筑面积。
2.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按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中其它非避难空间,按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3.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但认定为绿色建筑项目的,外墙外保温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阳台按现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南向或东西向主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8米、北向或东西向次阳台进深不应大于1.2米,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此规定的部分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5.凸(飘)窗突出外墙的距离小于0.8米、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度在0.45米以上,结构净高小于2.1米且宽度不大于该开间2∕3面宽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按窗台板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设备平台不与室内及阳台连通且挑宽不大于0.8米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按阳台类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特殊要求且确实搁置设备使用的平台挑宽可适当增大但不大于1.0米。
7.地下室高空通风排气井内空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的按一层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超出上述规定按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有顶盖的采光井,按一层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顶盖的采光井不计算建筑面积。
9.有顶盖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无论是否有顶盖,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计入容积率无顶盖的不计入容积率。
10.有围护结构有顶盖的室外走廊(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无论是否有顶盖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计入容积率,无顶盖的不计入容积率。围绕天井设置的走廊,不论天井是否有顶盖都视为室外走廊,参照本款规定执行。
11.建筑物有架空层及坡地建筑吊脚架空层时,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结构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2米及以上至2.2米以下的部位,应按其结构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结构顶板不包括架空层主体结构外的阳台、设备平台和通长水平挑板等外挑部分,架空层一般设置在建筑物底层,设置在建筑物二层及以上某个楼层的架空层,只要符合架空层的认定标准均视为架空层。架空层中电梯井、楼梯间、过道、廊厅等围合部分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其他部分中结构层高2.2米及以上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但作为停车场(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其他特定功能使用的应计入容积率;其他部分中结构层高2.2米以下架空层不计入容积率。
12.建筑物外独立设置的地下室出入口或建筑物外墙外侧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分应按其顶盖结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作为地下停车场的车行或人行出入口时,可不计入容积率;作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出入口时,应计入容积率。穿过建筑物主体的通道并入相连接的地下室,依照地下室情形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13.建筑物之间或独立设置的位于地面由多柱组成的有顶盖、无围护结构、无围护设施的建筑空间(架空层除外),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但作为其他特定功能使用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14.土地出让时未明确但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容积率;超出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部分,按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第五条 名词解释
1.建筑面积 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由以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和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蓬、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面积两部分组成。
2.建筑空间 是指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凡是具备可出入、可利用条件的围合空间,均属于建筑空间,均应计算建筑面积;可出入是指人能够正常出入,即通过门、门洞或楼梯等进出;而必须通过窗、栏杆、人孔、检修孔等进出的不属于人能够正常出入范畴。
3.雨蓬 是指建筑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置的部件。雨蓬划分为有柱雨蓬和无柱雨蓬。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而是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廊道底板)进行遮挡,或者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均不视为雨蓬。
4.台阶 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标高地面或同楼层不同标高处设置的供人行走的阶梯或连接构件,室外台阶还包括与建筑出入口连接处的平台,架空的阶梯形踏步。起点至终点的高度达到该建筑物一个自然层及以上的称为楼梯,在一个自然层以内的称为台阶。
5.骑楼 是指沿街二层以上用承重柱支撑骑跨在公共人行空间之上,其底层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后退进深不应大于3.0米。
6.建筑物通道 是指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人行或车行空间。
7.架空层 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8.阳台 是指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阳台主要有三个属性,一是阳台是附设于建筑物外墙的建筑部件;二是阳台应有栏板、栏杆等围护设施或墙;三是阳台是室外空间,阳台分主体结构内阳台和主体结构外阳台两种情况。一般要求室内与阳台之间有外墙或门窗进行隔断,否则不认定为阳台。
9.绿色建筑项目 是指已在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将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要求建设的建筑工程项目。
10.主体结构 是指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11.装配式建筑 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将预制部品部件通过系统集成的方法在工地装配,实现建筑主体结构构件预制,非承重围护墙和内隔墙非砌筑并全装修的建筑。装配式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
第六条 本计算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情况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第七条 本规则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此前已审定的建筑方案按已审批方案执行,规划竣工核定也按原审批方案执行。分期建设项目原则上按已审批方案执行,如后期方案进行调整或重新送审施工图,则按本计算实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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