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暖通制冷空调在线2022-08-09

【暖通制冷空调在线 讯】为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提高建筑节能发展水平,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结合发展形势,山东省住建厅对《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5日。
联系人:陈恒亮、孙鲁军,电话:0531-51765577、51765145,邮箱:fzysunlujun@shandong.cn。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可减少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耗,满足国家、省建筑节能相关要求的各类技术产品。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以下简称节能认定),是指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技术产品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申请认定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认定按照申报、审查、审批、公示、颁证、查询等全省统一的程序、标准,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进行网上办理和发布相关认定信息。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节能认定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认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六条  节能认定电子证照样式和编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各设区市自行颁发。
节能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地不得另行认定、备案、登记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内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省外企业根据技术产品应用情况,向省内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节能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技术产品属于节能认定技术产品目录范围。
(三)技术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质量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并满足省节能认定目录和节能认定技术要求。
(四)生产工艺合理,生产设备完善,产品批量生产,技术设备、产品性能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山东省建筑节能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产品目录》等限制、淘汰目录有关要求。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二)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执行企业标准的,其标准应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四)对无国家、行业或山东省地方标准的新技术产品,应提供科技成果评估、验收报告或专家论证意见。
(五)质量保证体系或质量管理文件。
(六)进口产品应提供代理销售授权证明及海关报关单。
节能认定主管部门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资料,申请企业可不提供。
第十条  节能认定申请企业应对提供的信息、资料等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节能认定遵循下列时限与程序办理:
节能认定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资料起10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意见。
(一)申请企业在网办系统按照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批,重点审查审批资料齐全性与有效性、技术可行性等,必要时可进行生产现场核查。
(三)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节能认定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对异议确认存在的,终止节能认定程序;对异议不存在或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确认存在的,继续节能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节能认定设区市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办理及时制发电子证照,并生成二维码查询信息。证照信息应实时归集到山东省电子证照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申请企业可以登录“爱山东”移动服务端“我的证照”通过“证照申领”领取电子证照,验证人可以扫描证书二维码进入政务网验证电子证书真伪。
第十三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节能认定。
第十四条  当申报主体、技术产品设计、工艺或标准等有重大改变时应重新申请节能认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由第三方机构对节能认定提供技术审查、现场核查、专家咨询等服务。
第十七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暂时收回其认定证书,责令在3个月内整改:
(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技术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五)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八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撤销其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1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
(五)认定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六)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宣传、推广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各地节能认定工作及认定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及评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  月  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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