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出台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网站2014-01-03

        日前,平湖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各镇、街道,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平湖市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规划设计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审批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并符合以下要求:首先,办公类项目采取公共走廊式布局,公共卫生间按层集中设置,不得采用单元式或住宅套型式设计,但允许平均每个标准层建设不超过3个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登记(因特殊地形限制,标准层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带独立卫生间的分割登记不超过1个),最小分割登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除集中设置的食堂外,不得设置厨房和燃气管道,燃气供应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供气。第二,商业类项目最小实体分割登记面积:沿城市道路商业底层不小于60平方米,面宽不小于4米;其他的不小于30平方米。第三,大型城市综合商业体外的商住混建类项目,不得设置汽车美容(含洗车)业、餐饮业、娱乐业等扰民商业业态。第四,商业、办公类项目内部平面禁止采用住宅、公寓、别墅等居住建筑平面形式,建筑物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禁止设置外挑式阳台、飘窗;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该《意见》还明确,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标准和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监理。同时,规划建设部门还应加强对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擅自修改设计方案和不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不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按规定监理等违法行为,如有违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该《意见》还规定各审批职能部门在进行审批时,须严把审批关。首先,项目含有住宅性质名称的,民政部门不予地名登记,规划建设部门不予核发预售证。第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一律不得对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进行分割登记办证。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土地权利证书上标注该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是否允许分割办证。第三,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不得作为办理户籍等手续的依据。第四,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内容进行。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对违规设置燃气管道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六,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内部操作规程。

  该《意见》的及时出台,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促进现代服务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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