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行清洁化供暖
来源:西海都市报2019-11-18
近日,青海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省能源局、青海省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生态环境厅、青海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结合青海省实际,制订了《青海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对城镇现有燃煤锅炉、散烧煤炉清洁改造,实行清洁化供暖。实施期限为2019年至2021年。数据显示,2017年底,青海省全省城市及城镇现状采暖规模为20512万平方米,其中清洁取暖面积14076万平方米,非清洁取暖面积6436万平方米,清洁供暖率为68.62%。根据现状,2019年至2021年,我省共安排改造清洁采暖面积2952万平方米,清洁改造完成后,清洁采暖规模为17028万平方米,城市及城镇清洁供暖率总体将达到83.01%。其中,城市清洁供暖率达到88.79%,城镇清洁供暖率达到70.64%,满足国家对城市、城镇2021年清洁取暖率的要求。
为此,青海省将充分发挥清洁能源丰富的优势,综合利用天然气、太阳能、清洁电力、地热等能源,实现传统供暖方式的转变,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城乡空气质量,构建绿色、节约、高效、协调、适用的清洁供暖体系;以清洁化为目标,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统筹热力供需平衡,单独或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现有的非清洁供暖方式,坚守安全底线,循序推进,构建规模合理、安全可靠的热力供热系统。
并立足本地资源禀赋、基础设施等条件,综合考虑群众消费能力,科学谋划,选择低成本、高效率、居民可承受的清洁取暖方式,有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燃气采暖、热电联产采暖以及水源热泵采暖;优先解决好西宁、海东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城市,以及州府、县城所在地等人员较为密集的城镇清洁取暖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和用户的积极性,鼓励各类企业进入清洁取暖领域,强化企业在清洁取暖领域的市场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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