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应建立补贴逐步退出机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2019-10-07

       “三年试点期结束后,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应继续给予居民使用补贴,并建立补贴逐步退出的补贴机制。”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投资绩效评价室主任宋玲玲在第四届中国散煤综合治理大会上建议,并用大量图表阐述“政府补贴政策评估和退出机制”。
 
       她认为,清洁取暖的推动是从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开始,补贴政策在其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目前,补贴政策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方面,中央补助标准未充分体现城市差异性。试点城市改造任务差距大,比如保定和廊坊三年改造任务量分别为246.6万户、84.95万户,两地相差近三倍,由此可见,各试点城市享有的中央财政补贴力度势必存在差异。
 

       另一方面,补贴政策缺乏导向性及精准性设计。一是技术导向性不足,现有补贴政策的设计主要是为了解决现阶段散煤替代,对技术转型特别是中长远期技术考虑不足;二是未充分考虑不同技术使用成本的差异,有些地区不同“煤改电”技术享受相同的补贴标准,甚至“煤改气”和“煤改电”的补贴最高额度一致;三是存在“搭便车”现象。取暖季的非采暖用电/用气,甚至非采暖期间的生活用电/用气也同样享受补贴优惠;四是未对居民经济水平做区分。有的家庭经济困难居民即使享受到政府补贴支出,仍难以承受清洁取暖支出;五是部分补贴力度过大。有的地区承担了居民100%的节能门窗改造费用支出,给予居民取暖设备购置补贴每户高达25000元。
 

       此外,她用大量详实的数据表明,在清洁取暖使用补贴支出方面,地方政府补贴压力将持续加大。2017年首批12个试点城市运行补贴支出占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为0.03%~1.46%,平均为0.52%;2019年完成三年示范期所有改造任务后,如果仍然沿用目前补贴水平,补贴支出占城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为0.11%~4.72%,平均为1.51%。
 

       在她看来,清洁取暖成本分担内容主要为建设成本和使用成本,清洁取暖成本分担原则包括受益原则、公平负担原则、用户承受能力原则和资产所有权原则,清洁取暖成本分担主体则为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居民及企业。
 

       “在政府补贴政策优化方面,应促进中央补贴的公平性,减轻人口多、任务重、经济落后城市的补贴压力;在企业补贴机制优化方面,应优先从市场角度出发,通过扩大市场规模、缩短审批环节等方式扩大企业未来收益;居民补贴优化方面,应综合考虑清洁取暖改造成本、普遍收入水平和支出承受力、地方财政情况、总体规模和推进速度等,并建立经济水平和技术差异化的补贴标准。”最后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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