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来源: 兰州晨报201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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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在城镇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禁止取消或者挤占。已经取消或者挤占的,应当限期重建或者恢复。禁止公共机构采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禁止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和落后产能项目。
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实施节能监测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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