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来源:中国暖通空调网2014-02-10

       一、供热基本情况
 
       河北省集中供热主要是以热电联产为主,区域锅炉为辅,其他清洁能源如燃气、地源热泵、地热等为补充的供热模式。截止2012年底,全省城镇建筑面积9亿万平米,集中供热面积达到5.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集中供热面积4.4亿平方米。集中供热能耗占本地区社会总能耗的比例为8%左右。
 

       二、供热计量改革以来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贯彻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情况
 

       (一)供热计量法规制定情况。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供热工作。2013年1月17日,庆伟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题汇报,对供热保障、供热计量及供热立法等工作提出了要求。2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快供热立法工作,2013年9月底前出台《河北省供热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并征求了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草案)》。8月29日,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办法》专门增设供热计量章节,共计八条。第二十六条对热计量安装及收费做出规定,新建建筑和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二十七条对建立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做出规定,将系统调控、供热计量及室温调控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成本,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管理制度,由供热企业负责计量装置的选型、购置、安装、收费、维护等,从根本上解决目前计量装置由开发商购置安装造成的质量参差不齐、供热企业不接纳不执行计量收费的混乱局面。第三十条对加强计量工程验收做出规定,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组织供热计量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发现未按规定施工、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加大了供热计量收费约束,规定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不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可以按面积收费标准的85%交纳热费。
 

       (二)供热计量价格政策制定和30%基本热价调整情况。201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将基础热价比例统一降为30%。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各设区市在2013年9月底前制定基础热价比例30%的价格政策和“多退少补”收费政策。目前唐山、邢台、沧州、廊坊、张家口已经制定,邯郸市召开了价格调整听证会,保定、衡水、秦皇岛、石家庄已报物价部门进行成本监审,争取10月底前出台。
 

       (三)“两个不得”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监管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在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上强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新建项目规划许可前要明确供热计量方式和供热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供热计量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制定详细施工方案并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按规定对分户热计量、温度调控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的安装施工进行监督。对不符合供热计量要求的新建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通过检查,我省各市都能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在新建建筑节能管理中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设计安装进行严格把关,将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安装纳入建筑节能闭合管理工作。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情况、国家奖励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及组织体系情况。按照财政部和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我省“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3230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1695.25万平米,2012年完成1367.81万平米,2013年下达任务1369平米,目前已完成626万平米。2013年共计下拨中央奖励资金2亿元。2012年和2013年省级财政分别下拨配套资金2500万元。各市政府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五)供热单位计量收费实施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要求强化供热单位主体责任,明确由供热单位负责供热计量和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收费及维护管理。计量装置费用纳入建房成本,维护管理及更换费用纳入供热价格成本。供热单位要参与热计量工程验收工作,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筑一律不予供热。对通过竣工验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按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单位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管理制度。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供热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违反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供热计量技术标准完善和执行情况。出台了《河北省供热计量技术规程》,与国家《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相比,进一步优化完善了供热计量技术路线和计量方式,增加热计量工程的施工、验收内容,补充了对户用热量热分摊内容,把当前使用的五种热计量方式列入正式条文中,并根据现行有关节能规范,明确了室温自动调控的内容。目前各市都在严格执行国家《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和《河北省供热计量技术规程》。
 

       (七)供热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情况。《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用于热费结算的热计量表应当依法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热计量表使用期间,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各市在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购置以及维护管理方面积极进行调研、公开招标,择优选用合格的热计量产品,并在安装及验收过程中全程参与,改变了以往由开发商选择热计量及温控产品的不良现象,确保了产品质量、收费精确和管理的统一。
 

       (八)热源、热力站、管网节能及计量改造情况。各市充分利用中央奖励资金,在进行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的同时,积极开展热源、热力站、管网节能及计量改造。将供热管网由原有的定流量运行方式变为变流量运行方式,通过对原有换热站及二级网的主管网、三级网主管网及分支管网进行改造,在站内加装自控调节系统,使管网满足热计量运行的要求。改造后,热力站实现了根据负荷变化自动调节供水温度的气候补偿功能,小区的水力不平衡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大大降低了单位能耗。
 

       (九)供热计量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编制情况。我省制定了《河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联合省发改委编制了《河北省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规划》,明确到2015年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和老旧管网改造目标。
 

       (十)供热计量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省住建厅已把供热计量收费任务纳入省级生态园林城市验收和人居环境奖评比当中,今后凡没有完成供热计量收费年度目标任务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三、供热计量收费实现情况
 

       (一)2012年实现供热计量收费面积7519万平米,其中住宅6441万平米,公建1078万平米。
 

       (二)2012年新建住宅建筑面积2531万平米,其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面积2531万平米,实现计量收费面积1500万平米。
 

       (三)2012年新建公建建筑面积633万平米,其中安装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面积633万平米,实现计量收费面积200万平米;
 

       (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完成面积6292万平米,其中实现计量收费面积5819万平米;
 

       (五)供热计量收费节能、节费效果。通过采暖季运行情况来看,完成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既有居住建筑和新建建筑,通过实行热计量收费,可实现节能15-20%左右,例如承德市2012年退费607万元,退费率76%。
 

       四、供热计量改革取得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一)政府推动。省政府高度重视,2013年1月17日,庆伟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门听取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题汇报,对供热保障、供热计量及供热立法等工作提出了要求。5月份,河北省召开建筑节能调度会,杨汭副省长提出利用五个月时间,打一场供热计量改革攻坚战,集中力量破解制约改革的瓶颈问题。
 

       (二)政策推动。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城市供热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确定了供热计量年度目标和工作任务。省物价局下发《关于2013年供热价格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政策。目前11个设区市部分县级市出台了供热计量价格及管理办法,承德市在全省率先实行“多退少补”的收费政策,唐山市最早出台基本热价与计量热价3:7的供热计量价格政策。11个设区市已经有唐山、邢台、沧州、廊坊、张家口五个城市将基础热价比例降到了30%。
 

       (三)立法推动。《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已经省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9月26日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施行。《办法》中专设供热计量章节,明确了供热计量从资金筹集、装置安装、工程验收、计量收费、监管约束等条款,今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将有法可依。
 

       (四)企业推动。各市供热企业都充分发挥供热计量改革主体责任,积极投入到供热计量改造和计量收费工作当中。尤其是承德热力集团、唐山市热力总公司、邯郸市热力公司、迁安市热力公司等一批供热企业相应国家和省号召,在政策制定、系统改造、收费退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带动全省供热计量改革有序开展。
 

       五、供热计量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是热计量安装不规范。许多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也只是装热量表,没有按照要求安装水力平衡阀、压差控制阀和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管网无法做到水力平衡,计量收费起不到节能效果。
 

       二是安装与收费不同步。部分城市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采暖期间热表正常运行,计量数据也正常采集,可是采暖期结束后,没有对用户的实际费用进行核实,有的核实后没有按照收费退费政策向用户退费,到头来还是按照面积计费。
 

       三是县市工作进展缓慢。目前只有少数县级市制订了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政策,开展了计量收费工作。大部分县级市和县城的主管部门没有认识到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性,没有把供热计量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建议:
 

       一、建议国家抓紧出台供热计量管理条例。
 

       二、在取消“面积上限”的基础上,按面积预交热费,采暖期结束后多退少补的政策已显得不合时宜。建议对供热计量收费政策进行调整,实行计量收费的小区应在采暖期前按照基础热价缴纳固定费用,计量费用可按照实际用热量实行分月、双月、采暖期后进行结算的方式。
 

       三、“十二五”供热计量目标制定和进度完成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具体安排和措施。
 

       (一)“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目标。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采暖期,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县级市和县城要全部启动供热计量收费工作。到2013年底,设区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5%以上,县级市达到15%以上。到2015年,设区市达到50%以上,县级市达到25%以上。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一是加强供热计量改革督导。采暖期前我厅将开展一次全省供热计量改革督导,重点督导各市落实省政府工作目标,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二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检查。结合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和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等评选工作,年底前对各市供热计量改革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热计量价格调整情况、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计量收费执行情况等,检查结果全省通报。三是做好今冬供热计量收费。督导对未调整计量热价的城市,10月底前要全部出台并在今年采暖期执行。在供暖前20天向新闻媒体公布本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小区名称、供热单位、计量方式、收费方式、计量价格及退费补费政策等,并在每一个计量收费小区进行计量收费公示。供热期间定期向热用户提供热计量有关数据,采暖期结束后及时核对用户计量费用,进行“多退少补”。四是开展资金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今后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指定账户交纳;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购置及安装;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进度将费用拨付供热企业;工程结束后供热主管部门组织计量工程专项验收。改变目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购置安装不合格计量产品造成新建建筑不能及时实行计量收费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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