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保护太阳能等气候资源
来源:新浪湖北2018-07-02

条例规定,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气候敏感区域内划定气候资源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利用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其范围和强度应当严守生态红线、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条例还将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作为气候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规定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依法进行论证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湖北省气象局负责人表示,我省气候资源丰富,每年接收的太阳能总辐射量相当于535亿吨标准煤,年空中水资源量在815至1253厘米之间,相当于我省年降水量的10倍。在利用气候资源上,我省已经进行了多年的尝试,武汉市从2012年开始,冬季利用人工增雨消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条例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在气候资源保护区域内批准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等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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