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四)

来源:未知2012-03-28

第3.4.12条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采暖时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3.4.12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局部区域辐射采暖耗热量附加系数     表3.4.12

采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
0.55
0.40
0.25
附加系数
1.30
1.35
1.50

第3.4.13条 局部工作地点辐射采暖的供热量,应根据局部工作地点的面积和人体所需的辐射度与周围空气温度的关系,按有3.4.13通过计算确定。

周围空气温度(℃)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周围空气温度
(℃)
辐射照度
W/m2[kcal(m2·h)]
16
81
(70)
-6
529
(455)
14
122
(105)
-8
570
(490)
12
163
(140)
-10
611
(525)
10
204
(175)
-12
651
(560)
8
244
(210)
-14
692
(595)
6
285
(245)
-16
733
(630)
4
326
(280)
-18
773
(665)
2
366
(315)
-20
814
(700)
0
407
(350)
-22
855
(735)
-2
448
(385)
-24
896
(770)
-4
488
(420)
 
 

 注:露天作业时,表中数值应增加一倍。
第3.4.14条 布置全面采暖的辐射装置时,应尽量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辐射照度均匀,并应适当增多外墙和大门处的数量。
注:辐射装置不应布置在对热敏感的设备附近。
第五节 热风采暖与热风幕
第3.5.1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热风采暖:
一、能与机械送风系统合并时;
二、利用循环空气采暖经济合理时;
三、由于防火、防爆和卫生要求,必须采用全新风的热风采暖时。
注:(1)对于公共建筑和一班制的生产厂房,应对热风采暖和机械送风合并的合理性提出充分根据。
(2)循环空气的采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本规范第4.6.1条的要求。
第3.5.2条   位于严寒地区和寒冷地区的生产厂房,当采用热风采暖且距外窗2m或2m以内有固定工作地点时,宜在窗下设置散热器。
第3.5.3条 当非工作时间不设置班采暖系统时,热风采暖不宜少于两个系统(两套装置),其供热量的确定,应根据其中一个系统(装置)损坏时,其余仍能保持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但不得低于5°C。  
第3.5.4条 设计循环空气热风采暖时,在内部隔墙和设备布置不影响气流组织的大型公共建筑和高大厂房内,宜采用集中送风系统;其他情况,宜选用小型暖风机。
注: 大型暖风机不宜布置在开启频繁的外门附近。
第3.5.5条   选择暖风机或空气加热器时,散热量的安全系数,宜采用1.2~1.3。
第3.5.6条 采用小型暖风机热风采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空气循环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1.5次;
注:值班采暖可不受此限。
二、暖风机的安装高度,当出口风速小于或等于5m/s时,宜采用3~3.5m;当出口风速大于5m/s时,宜采用4~5.5m;
三、暖风机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5~50°C。
第3.5.7条 利用集中送风采暖时,应使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处于回流区;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的风速,应按本规范第2.1.2条执行,但最小风速不宜小于0.15m/s;送风口的出口风速,应通过计算确定,一般可采用5~15m/s。
第3.5.8条 集中送风采暖系统的送风口安装高度,应根据房间高度和回流区的分布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宜低于3.5m,不得高于7m。吸风口底边至地面的距离,宜采用0.4~0.5m。集中送风的送风温度,宜采用30~50°C,不得高于70°C。
房间高度或集中送风温度较高时,送风口处宜设置向下倾斜的导流板。
第3.5.9条 必要时,热风采暖系统应按本规范第7.3.16条的规定设自动控制装置。
第3.5.10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热风幕:
一、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外门开启时间长短,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且又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且每班的开启时间超过40min;
二、不论是否位于严寒地区和外门开启时间长短,当生产或使用要求不允许降低室内温度,且又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
三、位于非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热风幕合理时。
第3.5.11条   热风幕的送风方式、对于公共建筑、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生产厂房宜采用双侧送风,外门宽度小于3m时,可采用单侧送风,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采用侧面送风时,宜采用由上向下送风。
注:侧面送风时,严禁外门向内开启。
第3.5.12条    热风幕的送风温度,应根据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高于50°C;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应高于70°C。
第3.5.13条    热风幕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通过计算确定。对于公共建筑的外门,不宜大于6m/s;对于生产厂房的外门,不宜大于8m/s,对于高大的外门,不宜大于25m/s。
第3.5.14条    设置热风幕的生生厂房的外门,应设便于启闭的开关装置。必要时应与热风幕的通风机联锁。
第六节 采暖管道
第3.6.1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供水、回水、供汽和凝结水管道,宜在热力入口与下列供热系统分开设置:
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二、热风采暖和热风幕系统;
三、热水供应系统;
四、生产供热系统;
五、其他应分开的系统。
第3.6.2条   热水采暖系统,应在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总管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必要时,应装设流量计和除污器。
注:(1)流量计宜设在供水总管上。
(2)除污器应装在流量计、调压板和混水器的入口管段上。
(3)小系统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6.3条 当供汽压力高于室内采暖系统的工作压力时,应在采暖系统入口的供汽管上装高减压装置。
注:(1)减压装置应由减压阀、安全阀和压力表等组成。
(2)减压阀进出口的压差范围,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
第3.6.4条 当热网的供水温度高于采暖系统的供水温度,且热网的水力工况稳定,入口处的供回水压差足以保证混水器工作时,宜装设混水器。
第3.6.5条   室内热水采暖系统的总压力损失,应根据入口处的资用压力通过计算确定。当资用压力过大时,应装设调压装置。
第3.6.6条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最不利环路的供汽管,其压力损失,不应大于起始压力的25%。
第3.6.7条   热水采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之间(不包括共同段)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15%。
利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损失相对差额,不应大于5%。
第3.6.8条 布置蒸汽采暖时,应尽量使其作用半径短,流量分配匀均;环路较长的高压蒸汽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选择管径时,应尽量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额。必要时,应在各回水汇合点之前装设调压阀门。
第3.6.9条   采暖系统供水、供汽干管的末端和回水干管的始端的管径,不宜小于20mm;低压蒸汽的供汽干管可适当放大。
第3.6.10条   采暖管道中的热媒流速,应根据热水或蒸汽的资用压力、系统形式、防噪声要求等因素确定,最大允许流速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一、热水采暖系统:
民用建筑    1.2m/s
辅助建筑物 2m/s
生产厂房 3m/s
二、低建筑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    3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    20m/s
三、高压蒸汽采暖系统:
汽水同向流动时    80m/s
汽水逆向流动时    60m/s
第3.6.11条   机械循环双管热水采暖系统和分层布置的水平单管热水采暖系统,应考虑水在散热器和管道中冷却而产生的自然作用压力的影响。
第3.6.12条   单管异程式热水采暖系统,立管的压力损失不宜小于计算环路总压力损失的70%。必要时,可采用热媒温度不等温降法计算。
第3.6.13条 采暖系统的计算压力损失,宜采用10%的附加值。
第3.6.14条    蒸汽采暖系统的凝结水回收方式,应根据二次蒸汽利用的可能性以及室外地形、管道敷设等情况,分别采用以下回水方式:
一、闭式满管回水;
二、开式水箱自流或机械回水;
三、余压回水。
注:凝结水回收方式,尚应符合国家执行《锅炉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3.6.15条    高压蒸汽采暖系统,疏水器前的凝结水管不应向上抬升;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向上抬升的高度应 计算确定,但不宜大于5m。
注:当疏水器本身无止回阀时,应在疏水器后的凝结水管上设置止回阀。
第3.6.16条    疏水器至回水箱(或二次蒸发箱)之间的高压蒸汽凝结水管,应按汽水乳状体进行计算。
第3.6.17条 选择散热器调节阀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管系统应采用低阻力阀门;
二、双管系统应采用高阻力阀门。
注:单管顺序式系统,不应装设散热器调节阀。
第3.6.18条 采暖系统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
有冻结危险时,立管或 支管上的阀门至干管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m。
第3.6.19条 在减压阀、疏水器、混水器和其他装置以及自动控制阀的前后,均应设置关闭用的阀门。
第3.6.20条 热水和蒸汽采暖系统,应根据不同情况,装设必要的排气、泄水、排污和疏水装置。
第3.6.21条   采暖管道的伸缩,应尽量利用系统的弯曲管段补偿,当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伸缩器。
第3.6.22条   采暖管道的敷设,应有一定的坡度。对于热水管、汽车同向流动的蒸汽管和凝结水管,坡度宜采用0.003;不得小于0.002;对于汽水逆向流动的蒸汽管,坡度不得小于0.005。
如因条件限件,热水管道(包括水平单管串联系统的散热器连接管)可无坡度敷设,但管中的水流速度不得小于0.25m/s。
第3.6.23条   室内采暖系统的管道,应明装, 有特殊要求时方可暗装。
安装在腐蚀房间内的采暖管道及附件,应采防腐措施。
第3.6.24条   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管道,以及镶嵌在建筑结构里的立管,应采取预防由于建筑下沉而损坏管道的措施。
第3.6.25条 当采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固定和密封措施,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第3.6.26条 采暖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处,宜装设套管。
第3.6.27条 采暖管道不得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C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第3.6.28条   符合下列情况这一时,采暖管道应保温:
一、管道内输送的热媒必须保持一定参数时;
二、管道敷设在地沟、技术夹层、闷顶及管道井内或易被冻结的地方时;
三、管道通过的房间或地点要求保温时;
四、管道的无益热损失较大时。
注: 不通行地沟内仅供冬季采暖使用的凝结水管,如余热不加以利用,且无冻结危险时,可不保温。
第七节 蒸汽喷射器
第3.7.1条 以高压蒸气为热源的热水采暖,有条件时;可采用蒸汽喷射器作为热水采暖系统的加热和循环装置。
第3.7.2条 蒸汽喷射器宜集中装设。当集中装设在技术经济上不合理时,可分散装设。
第3.7.3条 当蒸汽喷射并联使用时,每个蒸汽喷射器均应装设止回阀。
第3.7.4条 回水在蒸气喷射器混合室入口处的工作压力,应大于蒸汽喷射器出口水温的饱和压力,并应有一定的安全量。条件许可时,蒸汽喷射器宜采用高位安装。

3.7.5系统内的回水静压,应尽量采用膨胀水箱控制。溢流水应回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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