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三)
来源:未知2012-03-28
第三节 散热器采暖
第3.3.1条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的散热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
二、热媒为蒸气,铸铁柱型和 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铸铁圆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40KPa(4kg/cm2)。
第3.3.2条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三、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
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气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第3.3.3条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置散热器;
三、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第3.3.4条 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3.3.5条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细柱)25片
长翼型 7片
第3.3.6条 确定散热量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
第3.3.7条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
第3.3.8条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排 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附加。
第3.3.9条 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注:(1)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的温降。
(2)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须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缩的措施。
二、热媒为蒸时,宜采用上行下给式双管系统。
注:当疏水器集中设置时,高压蒸气采暖系统宜用同程式。
第3.3.10条 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的采暖系统,条件许可时,南北向房间宜分环设置。
第3.3.11条 高层建筑的热水采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高度超过50m时,宜竖向分区供热;
二、一个垂直单管采暖系统所供层数,不宜大于12层。
第3.3.12条 垂直单、双管采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器可串联连接;贮藏室、盥洗室、厕所和厨房等辅助用室及走廊的散热器,亦可同邻室串联连接。
注 :热水采暖系统两组散热器串联时,可采用同侧连接,但上、下串联管直径应与散热器接口直径相同。
第3.3.13条 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热;且不得装设调节阀。
第四节 辐射采暖
第 3.4.1条 加热管埋设在建筑构件内的低温辐射采暖,可用于民用建筑的全面采暖或局部采暖。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热作为热媒;
二、不应导致建筑构件龟裂和破损;
三、辐射表面平均温度,宜采用下列数值:
经常有人停留的地面 24-26°C
短期有人停留的地面 28-30°C
无人停留的地面 35-40°C
房间高度为2.5~3m的顶棚 35~40°C
房间高度为3.1~4m的顶棚 33~36°C
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 35°C
距地面1m以上至3.5m以下的墙面 45°C
注:(1)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游泳馆中,加热管轴心处的地面温度,不应高于85°C。
(2)混凝土地板辐射采暖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5~60°C,供回水温差宜采用5~10°C。
第3.4.2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可用于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潮湿的房间除外)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第3.4.3条 金属辐射板采用热水作热媒时,热水平均温度不宜低于110°C,采用蒸汽作热媒时,蒸汽压力宜高于或等于400KPa,产应低于200KPa。
注:金属辐射板采暖的热媒温度,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10条的有关规定。
第3.4.4条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应根据热媒平均温度和安装角度按表3.4.4采用。
金属辐射板的最低安装高度(m) 表3.4.4
热媒平均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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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安装
|
倾斜安装(与水平面夹角)
|
垂直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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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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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º
|
45º
|
60º
|
|
110
|
3.2
|
2.8
|
2.7
|
2.5
|
2.3
|
120
|
3.4
|
3.0
|
2.8
|
2.7
|
2.4
|
130
|
3.6
|
3.1
|
2.9
|
2.8
|
2.5
|
140
|
3.9
|
3.2
|
3.0
|
2.9
|
2.6
|
150
|
4.2
|
3.3
|
3.2
|
3.0
|
2.8
|
160
|
4.5
|
3.4
|
3.3
|
3.1
|
2.9
|
170
|
4.8
|
3.5
|
3.4
|
3.1
|
2.9
|
注:(1)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
(2)表中数值适用于站着工作且工作地点固定的场合,当坐着工作或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可比本表的数值降低0.3m。
第3.4.5条 管板式金属辐射板的板槽与加热管,应紧密吻合。对金属带状辐射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加热管因热膨胀而横向变形。
第3.4.6条 金属辐射板采暖系统,宜采用同程式,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
注:当热媒为蒸气时,辐射板支管上不宜装设阀门。
第3.4.7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条件许可时,宜用于生产厂房的局部区域或局部工作地点采暖,亦可用于全面采暖。
注: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3.4.8条 煤气红外线辐射应采用净煤气,其杂质允许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媒气设计规范》的要求。煤气的成分和工作压力保持稳定。
第3.4.9条 煤气红外线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辐射照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当煤气红外线辐射器用于局部工作地点采暖时,其数量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安装在人体的侧上方。
第3.4.10条 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第3.4.11条全面辐射采暖的耗热量,可按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对总耗量乘以修正系数:低温辐射采暖,修正系数可采用0.9~0.95;金属辐射板和煤红外线辐射采暖,可采用0.8~0.9。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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