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二)
来源:未知2012-03-28
第3.1.4条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min=a(tn-tw)/Δtyαn( 3.1.4-1)
或 Ro·min=a(tn-tw)Rn /Δty (3.1.4-2)
式中 Ro·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m2·h·°C/kcal);
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2.1.1条和3.2.4条采用;
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3.1.5条采用;
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表3.1.4-1采用;
温 差 修 正 系 数 表3.1.4-1
围护结构特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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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屋顶、地面及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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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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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顶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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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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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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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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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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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
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
|
0.40
|
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
0.70
|
与列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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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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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缩缝缩、沉降缝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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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
|
防震缝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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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
|
Δty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表3.1.4-2采用;
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kcal/(m2·h·°C)],按表3.1.4-3采用;
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表3.1.4-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1.4-1~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 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要求。
允许温差Δty值(°C) 表3.1.4-2
建筑及房间类别
|
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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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
|
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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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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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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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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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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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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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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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室内空气干燥的生产厂房
|
10.0
|
8.0
|
室内空气潮湿正常的生产厂房
|
8.0
|
7.0
|
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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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n-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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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tn-tl)
|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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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tn-tl)
|
|
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
|
tn-tl
|
tn-tl
|
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温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
12.0
|
12.0
|
注:(1)室内空气干湿温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3.1.4-4确定。
(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ºC。
(3)表中 tn---同式(3.1.4-1~2)
tl---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温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4-3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
an
W/(m2·℃)
[kcal/(m2·h·℃)]
|
Rn
(m2·℃)/W
(m2·h·℃)/kcal
|
墙、地面、表面平整或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
8.7(7.5)
|
0.115(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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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肋状突出物的顶棚,当h/s<0.3时
|
7.6(6.5)
|
0.13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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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 h-肋高(m);
s-肋间净距(m)。
室内干温程度的区分 表3.1.4-4
类别
|
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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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13~24
|
>24
|
|
相对湿度(%)
|
|||
干燥
|
≤60
|
≤50
|
≤40
|
正常
|
61~75
|
51~60
|
41~50
|
较温
|
>75
|
61~75
|
51~60
|
潮湿
|
-
|
>75
|
>50
|
第3.1.5条 确定围护结构最小传热阻时,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tw,应根据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按表3.1.5采用。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 表3.1.5
围护结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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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惰性指标
|
tw的取值(℃)
|
Ⅰ
|
>6.0
|
tw=twn
|
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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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
|
tw=0.6twn+0.4tp·min
|
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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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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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0.3twn+0.7tp·min
|
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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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tw=tp·min
|
注:(1)表中twn和tp·min---分别为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和累年最低日平均温度(℃),按本规范附录-采用。
(2)D≤4的实心砖墙,计算温度tw,应按Ⅱ型围护结构取值。
第3.1.6条 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按下式计算:
Ro=1/an+Rj+1/aw (3.1.6-1)
或 Ro=Rn+Rj+Rw (3.1.6-2)
式中 Ro---围护结构的传热阻(m2·℃/W);
an,Rn---同式(3.1.4-1~2);
aw ---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m2·℃)],按表3.16采用;
R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m2·℃/W),按表3.16采用;
Rj---围护结构本体(包括单层或多层结构材料层及封闭的空气间层)的热阻(m2·℃/W)。
换热系数和换热阻值 表3.1.6
围护结构内表面特征
|
aw
W/(m2·℃)
[kcal/(m2h·℃)]
|
Rw
(m2·℃)/W
(m2·h·℃/kcal)
|
外墙和屋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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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
|
0.04(0.05)
|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7(15)
|
0.06(0.07)
|
闷顶和外墙上有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
12(10)
|
0.08(0.10)
|
外墙上无窗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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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0.17(0.20)
|
第3.1.7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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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外温度(℃)
|
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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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窗
|
阳台门
|
天窗
|
||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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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3
|
单层
双层
|
单层
双层
|
-
-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6
≥36
|
单层
双层
|
-
-
|
单层
单层
|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
<31
≥31
|
单层
双层
|
-
-
|
单层
单层
|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
不限
|
单层
|
-
|
单层
|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8条 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C;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C,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C。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热负荷
第3.2.1条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最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 (3.2.3)
式中 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 (3.2.4-1)
式中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 (3.2.4-2)
式中 tnp ---室内平均温度(℃);
td ,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C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 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 -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的基本耗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
第3.2.8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第3.2.9条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确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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