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水源热泵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未知2012-03-16

         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

    水源热泵技术是优化我市能源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2006年5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务局会同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最近我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水源热泵运行情况调查,发现部分区县存在监管不到位、抽灌无计量设施、行政审批不规范等问题。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水源热泵管理,促进我市水源热泵技术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地下水资源安全。现通知如下:
    1、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要把水源热泵运行管理作为水务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规范管理,形成制度。抽灌水量定期统计报告、运行状况要定期检查等。杜绝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的现象发生。
    2、新建水源热泵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原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和原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计委《关于转发〈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凿井施工。
    3、规划市区范围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水源热泵项目由市水务局审批。规划市区以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水源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水源热泵系统抽灌含水层为第四系水,井深不得超过100米。
    抽灌井与建筑物距离不少于30米。
    抽灌井之间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抽水井之间距离不少于100米。
    为防止不同含水层水体交换造成水污染,保证回灌效果,抽灌必须在同一含水层内进行。
    严禁在自来水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地面沉降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承压含水层内批准建设水源热泵系统。
    5、水源热泵抽灌井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确保抽灌井质量。承担凿井施工的单位须应具有相应资质。
    6、新建水源热泵系统抽灌水井应分别安装抽水和回灌计量装置。已建水源热泵系统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告知水源热泵产权单位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的3个月内补装计量设施。逾期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停止水源热泵使用,并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7、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对水源热泵抽灌水量实行月统季报制度。水源热泵系统使用单位每月末应向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书面报告当月的抽水量、回灌水量。各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每季度末向市水务局报送各水源热泵项目抽水量、回灌水量。
    8、水源热泵产权单位应加强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地下水能够完全回灌。当回灌水量与抽水量之差大于5%时,必须采取整改措施。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或整改无效继续使用者,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应责令产权单位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拒不执行区县水务局、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停止抽取地下水、关闭水源热泵系统决定的,视为非法取水,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9、新建水源热泵系统运行前,应办理取水许可。已建成水源热泵项目自通知下发日起45天内,必须补办取水许可,逾期未补办取水许可的视为非法取水,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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