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来源:未知2012-03-16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固原市实行城市供热分户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市区建设项目供热分户计量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包括在建未投入使用的)、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项目,在其供热分户计量工程建设完工后,必须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初验及正式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验收合格证。
  第三条 凡申请竣工验收的供热分户计量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合同和设计图纸的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和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不予办理验收手续。
2、应有建设(业主)单位提供的竣工核验申请书(报告)和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初验)鉴定书》。
3、委托项目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有监理单位提交的质量评估报告。
 第四条 申请验收供热分户计量工程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   工程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供热分户计量工程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
3、加盖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印章的供热分户计量工程施工图(复印件)。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施工合同、竣工初验报告。
    5、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设计变更文件、供热分户计量设备(材料)产品合格证、质检(试验)报告。
  第五条 工程验收方式及程序:
采用图纸审核与实地勘验相结合的方式。
 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向市城管局提交验收申请。
2、建设单位提供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3、市城管局审查资料。
4、市城管局实地勘验、核实。
5、市城管局组织建设方(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6、市城管局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和本局验收结论,验收合格签发《验收合格证》,退还保证金。
7、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其它相关部门不予签字,质检部门不予备案。整改后再次验收达不到标准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工程验收标准
1、按设计要求及相应技术规范施工,达到按热量(流量)分户计量,温度(流量)可以调控的功能。
2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质量合格,质量检测(试验)结果与产品质量合格证一致。
3、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安装规范,便于操作,便于管理。
4、热量计量及温控装置须经有资质的单位(部门)校正,标准统一。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把关不严造成工程质量不能达标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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