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设工程竣工先结算后备案
来源:中国建设报2012-11-02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加强工程竣工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防止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结引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现象的发生,日前,乌鲁木齐市制定出台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先结算,后竣工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资料。
为防止工程结算时发生“扯皮”现象,《办法》规定,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比例、数额及时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限和内容完成核对,并按相关规定加盖执业专用章。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相关部门经审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表》。
为防止结算报告弄虚作假,《办法》还规定,办理工程结算的各方主体对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真实性负责。对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涉嫌无资质、超资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对竣工结算书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办法》明确,发、承包双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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