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 | 《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实施

来源:潍坊市人民政府网2020-04-28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滨海区建 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45 号),切实提高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加快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装配式建筑概念及评价标准
 

       装配式建筑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及装配式混合结构建筑等。装配式建筑评价执行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其中装配率不低于50%。
 

 
       二、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和应用面积比例
 

       (一)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平方米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教育医疗设施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平方米的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项目;规划地上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定比例(2020年各区、市属各开发区25%,县市15%,以后每年原则上按不低于2%比例递增,具体由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确定)。
 

       以上新建项目全面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进行规划、设计、建 设,优先应用预制楼梯、预制内外墙板、预制楼板(含预制叠合 楼板)等成熟技术。单体建筑有超出国家、省现行装配式建筑标 准、规范规定范围,或者有特殊工艺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不宜采用装配式技术的,建设单位可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组织 专家论证的形式确定是否采用装配式建造。
 

       (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市政建设优先选用装配式建造技术;各类园区、特色小镇、美丽乡村试点示范区、农村住房连片 改造建设等鼓励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优先鼓励钢结构装配式住 宅建设试点。
 

       三、建立健全装配式建筑监管机制
 

       (一)建立完善供地监管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供地程序的地块,书面征询属地住建部门装配式建筑建设条件意见,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该地块提出装配式建筑比例及装配率的建设意见,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作为规划设计条件的附件,并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划拨公告中予以明确。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提交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承诺书。
 

       (二)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对采用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取得人在编制规划设计、单体建筑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纸时,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条件中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
 

       (三)建立施工图审查机制。对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严格执行《山东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和山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规定。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和常规施工图审查同时进行。审查合格,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告书、装配率计算书和预评价表;对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后期设计文件发生装配率等重要因素变更的,建设单位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情况分期分批报市住建部门备案,市住建部门将随机抽取部分项目进行复核跟踪。
 

       (四)强化质量安全监督。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构件部品进场、施工安装、节点连接灌浆、密封防水等关键部位工序质量安全控制。建立质量 追溯机制,在建筑构件部品生产施工等环节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加大抽查抽测力度,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使用的预制构件类型、装配率等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等手续时,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规划设计方案、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施工图纸等进行把关,对应建未建或未按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予备案,建设单位列为失信企业,在相关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六)创新监管服务体系。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应率先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对只有少数企业能够承建的项目,按规定可采用邀请招标;对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建造的,按照规定可不进行招标。
 

       四、参建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要按照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等技术要求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在项目开发策划 定位、设计任务委托书编制等阶段,加强成套技术、部品的集成论证。统筹装配式建筑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构件加工 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加强建筑、结构、设备、装修等专业协同 设计能力,共享专业间数据。
 

       (二)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规定等进行设计,并对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应用比例、装配率、结构体系,部品部件种类和规格数量,主要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形成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订专项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好预制构件安装工人和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监督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 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五)生产单位。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省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唯一出厂标识(如二维码等),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推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所有构件产品必须 具有可追溯措施。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接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派的驻厂监理的监督。
 

       本意见自2020年4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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